万兴剧厂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

2026年9月3日发布,自2026年9月3日生效

欢迎您参加【万剧出海创投计划】!

“本计划由【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科技”或“我们”)发起并运营。

“万剧出海创投计划”旨在依托万兴科技的AI创作工具、技术能力以及投资、制作、发行、内容平台等产业资源,挖掘具有开发及商业化潜力的优质影视剧集与内容IP,并推动相关剧集与内容IP的投资、开发、制作、发行及商业合作。

“您”是指报名、申请或参与本计划的创作团队、IP持有方及其他经万兴科技认可参与本计划的主体,包含企业与自然人。

在提交报名申请前,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以加粗或其他显著方式提示的有关保密义务、信息使用限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与您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当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并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请勿勾选同意或提交报名申请。


第一条 主体资格与授权保障

1.1您确认并保证,您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及必要资质.

1.2如您代表公司、工作室、创作团队或其他组织参与本计划,您已取得合法、充分且有效的授权,有权代表该主体接受并履行本协议。您应确保向万兴科技提供的身份、主体、资质及授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3如因您不具备相应资格、权限或提供信息不实而产生任何责任或损失,由您依法承担。


第二条 保密信息

2.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因报名、入驻审核、项目评估、合作洽谈、项目制作、投资、发行或参与本计划的其他活动,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直接或间接披露、提供,或者由接收方在参与本计划过程中知悉、接触或取得的,尚未公开且具有商业价值、合作价值或其他合理保密利益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万兴科技及其合作主体向您披露的信息,也包括您向万兴科技提交或披露的未公开项目、IP、作品、商务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密信息不以是否标注“保密”“机密”等字样为限,也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包括通过软件页面、后台系统、即时通讯、会议、电子邮件、文档、图片、音视频、口头交流、线上演示或其他方式披露的信息。

2.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创投计划及商业模式信息

包括万剧出海创投计划的运营模式、项目来源机制、创作者招募及筛选机制、项目匹配机制、合作流程、投资模式、收益模式、制作模式、平台合作机制、项目管理方式、运营规则、商务政策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业务安排。

(2)平台及合作资源信息

包括万兴科技已经合作、正在接洽或拟合作的漫剧发布平台、内容平台、版权方、投资方、制作方、渠道方及其他合作主体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合作关系、项目需求、采购计划、投资计划、合作条件、商务政策、结算安排等信息。

(3)具体项目及内容信息

包括双方在本计划项下披露、提交或接触的,尚未公开且因其非公开性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合作价值或其他合理保密利益的具体项目及内容信息,包括项目需求、剧本、小说、漫画、故事梗概、故事大纲、人物设定、世界观、分镜、台词、画面设定、提示词、生成参数、素材、样片、Demo、工程文件、成片、制作要求、制作计划、制作进度、项目预算、项目排期、上线计划、运营推广安排,以及IP资料、版权证明、授权文件、版权链文件及其他与具体项目或IP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4)技术及产品信息

包括万兴科技万兴剧厂及其他产品、系统、模型、算法、技术方案、产品功能、测试功能、未公开功能、接口、技术参数、产品规划、研发计划及相关技术资料。

(5)商务及经营信息

包括项目报价、制作成本、投资金额、分成比例、收益分配方式、结算方式、播放数据、投放数据、收入数据、成本数据、ROI、运营策略及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

(6)其他信息

任何一方、合作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主体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信息的性质、披露场景、商业惯例,接收方应当合理判断属于非公开并应予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例外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前,接收方已经合法掌握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2)非因接收方或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协议而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3)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合法取得,且接收方就该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接收方能够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在未使用相关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创作或取得的信息;

(5)披露方或相应权利主体已经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任何一方主张相关信息属于前述例外情形的,应提供合理证据予以证明。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4.1您仅可为以下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

申请加入万剧出海创投计划;

评估是否参与万兴科技向您推荐的具体项目;

根据万兴科技安排开展项目洽谈、前期评估及项目制作;

履行双方就具体项目另行达成的合作约定。

4.2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无权知悉的第三方披露、提供、转让、出售、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获取保密信息;

将保密信息上传至公开网络、社交媒体、论坛、公开网盘或其他未经万兴科技认可的系统;

超出合作必要范围复制、下载、截屏、录屏、保存或整理保密信息;

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与本计划或具体合作项目无关的商业利益;

实施其他可能导致保密信息泄露、失控或被不当利用的行为。

4.3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利用通过万兴科技或万兴科技合作平台获得的未公开项目需求、剧本、故事设定、人物设定、制作方案或其他保密信息,自行或协助第三方开发、制作与相关具体项目相同或实质高度重合的内容。前述约定不限制您基于自身既有经验、公开信息或者在未使用相关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展正常创作。

4.4 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通过新闻稿、自媒体、社交媒体、网络平台或其他公开渠道,披露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尚未公开的合作模式、万兴科技与具体合作平台或其他合作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尚未公开的项目立项、投资、制作、上线、分成、收益、商务条件或其他保密信息。

4.5 您应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等重要信息的合理保护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如您发现或合理怀疑保密信息发生泄露、遗失、未经授权访问或其他安全事件,应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万兴科技。

4.6 万兴科技仅可为本计划的报名审核、项目评估、合作匹配、投资决策、制作及发行合作等与本计划直接相关的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您提交的保密信息。

为实现前述目的,万兴科技可向确有必要知悉的关联公司、评审人员、合作平台、投资方、制作方及专业顾问披露相关信息,但应要求该等主体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相关信息。

4.7 未经您事先书面同意,万兴科技不得将您提交的未公开项目或作品用于与本计划无关的目的,不得擅自复制、改编、制作、发行、商业化使用、向无关第三方披露。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4.8 双方理解并确认,影视、短剧、漫剧及其他内容创作中可能存在相同或相近的题材、类型、背景、角色原型、创作技法、常见情节或其他公共创作元素。

如万兴科技或其合作主体在您提交相关材料前已经独立掌握、开发或者正在开发相同或近似内容,或者其后基于公开信息或独立来源开发相同或近似内容,仅因相关内容存在一定相似性,不应当然推定万兴科技使用了您提交的保密信息。但万兴科技实际未经授权使用您提交的具体作品或保密信息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5.1如您为公司、工作室、创作团队或其他组织,您仅可基于履行合作之必要,向确有必要知悉相关信息的员工、创作者、编剧、美术人员、分镜师、后期人员、外包人员或其他项目成员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5.2您应确保上述人员:

仅在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范围内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

承担不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将相关资料再次向其他人员披露。

5.3您的员工、团队成员、合作人员、外包人员或其他经您允许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您违反本协议。您不得以相关行为系该等人员个人实施为由免除或减轻您的责任。

5.4 万兴科技应按照必要知悉原则,控制其员工、评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您提交的保密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要求相关人员仅为本计划相关目的使用该等信息。

万兴科技应对其员工及受其直接管理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5对于独立的合作平台、投资方、制作方、发行方或专业顾问,万兴科技应履行合理的选择、告知及保密约束义务;因万兴科技未履行前述合理义务造成您提交的保密信息泄露或被不当使用的,万兴科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争议信息及声誉保护

6.1 无论您与万兴科技之间是否存在未结事项或争议,均应依法通过协商、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6.2 除为依法维权、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举证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外,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超出合理维权所必要的范围,公开、披露您与万兴科技之间尚未公开的争议事项、合作情况、本协议及其他合同文件、商务信息、项目资料或其他保密信息。

6.3 您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自媒体、网络平台、社交媒体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虚假、侮辱、诽谤、恶意贬损或其他侵害万兴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品牌、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等主体名誉、商誉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七条 法定披露

如任何一方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该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仅在依法必须披露的最低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除依法必须披露的部分外,该方仍应对其他保密信息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按照本条约定依法进行披露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第八条 资料返还与删除

8.1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您应根据万兴科技的书面要求,及时停止使用相关保密信息,并返还、删除或销毁万兴科技提供的相关保密资料及其复制件:

您退出万剧出海创投计划;

双方终止具体项目合作;

双方确认无需继续使用相关信息。

8.2 如您未通过本计划筛选、退出本计划,或者双方明确不再推进相关项目,您可以要求万兴科技停止将您提交的保密信息用于新的项目评估或合作事项。

在不影响万兴科技依法留档、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及争议处理的前提下,万兴科技应在收到您的合理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或销毁不再需要保留的相关资料。

因系统备份、灾难恢复或技术限制暂时无法立即删除的,相关资料应被隔离保存,不得恢复至日常业务系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并在后续正常备份更新周期内予以删除。


第九条 权利归属

9.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均不构成对该等信息所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数据权益或其他权利的转让或许可。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相关权利仍归披露方或相应权利主体所有。

9.2 本协议仅约定保密相关事项。双方就具体项目产生的剧本、画面、成片、工程文件等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收益归属,以双方就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的协议、项目确认单或其他书面约定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如您发生泄露、披露、擅自使用保密信息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照万兴科技要求采取删除、撤回、返还、销毁、澄清、消除影响等合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0.2 如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您应向万兴科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低于与相关保密信息有关的已合作项目及拟合作项目金额之和;涉及多个项目的,相关项目金额应合并计算。拟合作项目金额可根据双方或相关合作主体已经沟通确认的报价、预算、项目方案、平台需求文件、合作意向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金额的材料确定。

10.3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万兴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合作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主体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您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相关项目交易金额、万兴科技在正常合作情况下可合理获得的项目管理收益、投资收益、服务收益、分成收益以及您因违约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10.4 本条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项目收益损失、品牌及商誉损失,以及合作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赔偿、违约金或其他责任;同时包括万兴科技为调查违约、制止侵害、消除影响及维护合法权益所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10.5 如您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保密信息持续泄露或者给万兴科技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万兴科技有权依法要求您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依法申请行为保全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保密期限

11.1本协议自您勾选同意并提交报名申请之时成立并生效。

11.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您对保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您首次知悉或接触相关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或不再构成商业秘密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11.3 您退出本计划、未通过万兴科技筛选、双方未开展具体项目合作或者具体合作项目终止,均不影响您已经产生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与具体合作的关系

12.1本协议的订立,仅表明您同意按照本协议保护其在参与万剧出海创投计划过程中接触的相关信息和合作资源。

12.2您提交报名申请、万兴科技接受您报名或者向您提供相关资料,均不代表万兴科技已经承诺向您提供任何项目、订单、投资、收益、流量、平台合作机会或其他商业利益。

12.3双方实际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另行确认制作内容、投资安排、制作费用、交付标准、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项。


第十三条 电子签约及证据

13.1您通过万兴科技软件、网站或其他线上页面勾选同意本协议并提交报名申请的,视为您以电子形式签署本协议,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您同意,万兴科技依法留存的与本协议订立及履行有关的账号信息、报名信息、协议版本、勾选记录、操作时间、系统日志、项目沟通记录及其他电子记录,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双方订立、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事实的证据。

13.3 万兴科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计划运营安排及业务实际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通过相关软件、网站、报名页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公布修改后的协议。对于不实质影响您权利义务的修改,自公布或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变更的,万兴科技将以显著方式提示您,并依法重新取得您的确认。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4.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部分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5.2双方就具体项目另有书面约定的,如具体项目协议与本协议对保密事项存在特别约定,以具体项目协议中的特别约定为准;具体项目协议未约定的,继续适用本协议。

15.3本协议所称“书面”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双方认可的即时通讯工具确认、电子签署文件及其他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