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加入“万剧出海创投计划”!
本计划由【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科技”或“我们”)发起并运营。
“万剧出海创投计划”旨在依托万兴科技的AI创作工具、技术能力以及投资、制作、发行、内容平台等产业资源,挖掘具有开发及商业化潜力的优质影视剧集与内容IP,并推动相关剧集与内容IP的投资、开发、制作、发行及商业合作。
本计划主要面向以下两类主体:
“创作团队”: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短剧、电影、网络故事片等视听内容开发、制作或项目运营能力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本计划暂不接受自然人以创作团队身份申请入驻。
“IP持有方”:指对小说、剧本、漫画或其他具有影视化、短剧化开发潜力的成熟IP或原创IP享有完整版权,或已经取得合法、充分且有效授权,有权开展本计划项下合作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合法主体。
创作团队和IP持有方以下统称“您”。
在提交入驻申请前,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的有关主体资格与授权、资料提交与合作授权、知识产权、合作资源保护及禁止绕开、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与您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条款。当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合作协议》”并提交入驻申请,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请勿勾选同意或提交入驻申请。
第一条 主体资格与授权保障
1.1 您确认并保证,您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授权权限及开展相关合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1.2 如您以创作团队身份申请入驻,您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并具备开展短剧、电影、网络故事片等视听内容开发、制作所需的相应能力。
1.3 如您以IP持有方身份申请入驻,您可以为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合法主体,并应对拟提交的IP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并已经取得足以开展本计划项下项目评估、改编、制作、发行及相关商业合作的合法授权。
1.4 如您代表公司或其他组织申请入驻,您确认已取得该主体合法、充分且有效的授权,有权代表该主体接受并履行本协议。
1.5 您应确保向万兴科技提供的身份信息、主体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信息、IP权属信息、授权文件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1.6 如因您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权限,或因您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失效、权利瑕疵等情形而产生任何责任或损失,由您依法承担。
第二条 创投计划及合作模式
2.1 万剧出海创投计划除产业生态合作伙伴外,会重点面向创作团队及IP持有方开放,并提供平台需求型合作模式与自主提案型合作模式两种合作模式
2.2平台需求型合作模式
万兴科技合作的剧集发布平台、内容平台、投资方或其他合作主体提出项目制作、开发或发行需求后,万兴科技将结合项目类型、创作方向、制作能力、历史作品、履约情况及其他因素,优先从已入驻的创作团队或IP持有方中筛选适合的主体进行项目推荐和资源对接;万兴科技亦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与未入驻主体开展合作。
2.3自主提案型合作模式
您可主动向万兴科技提交自有剧集项目或IP,由万兴科技根据剧集项目或IP的内容质量、市场潜力、制作条件、发行价值及其他因素,自行或联合相关合作平台、投资方等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一步推进投资、开发、制作、发行或其他合作。
创作团队自主提案型项目
2.3.1 如您以创作团队身份申请入驻,可向万兴科技提交以下类型的短剧、电影、网络故事片等项目。
待开发项目:已经形成剧本、项目方案、故事大纲、核心创意或其他具备进一步开发基础,但尚未正式进入制作阶段的项目;
制作中项目:已经进入拍摄、AI制作、后期制作或其他实质制作阶段,尚未完成全部制作的项目;
待发行项目: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制作,具备发行、上线或商业化条件,尚未完成发行或仍有进一步发行需求的项目。
IP持有方自主提案型项目
2.3.2 如您以IP持有方身份申请入驻,可向万兴科技提交具有影视化、短剧化开发潜力的成熟IP或原创IP,包括但不限于小说、剧本、漫画、故事作品及其他适宜进行短剧、电影、网络故事片或其他视听内容开发的作品或IP。
2.4 无论项目来源于平台需求型合作还是自主提案型合作,万兴科技均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或联合合作平台、投资方、发行方及其他合作主体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一步推进投资、采购、开发、制作、发行、上线或其他合作。
2.5 任何具体项目的投资金额、制作费用、IP授权或转让、开发及制作内容、制作周期、交付及验收标准、发行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结算方式及其他实质性合作条件,应由相关合作主体通过《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单》《IP授权协议》《发行合作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另行约定。
2.6入驻本计划并非参与万剧出海创投计划相关项目合作的唯一条件,万兴科技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与未入驻主体开展合作;在项目质量、合作条件、开发或制作能力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万兴科技优先向已入驻主体提供项目推荐、投资评估、资源对接及其他合作机会。
2.7 您理解并同意,入驻本计划仅代表您获得进入万兴科技合作资源池并参与相关项目评估和合作的机会,不代表万兴科技承诺向您提供任何最低数量、最低金额的投资、订单、采购、发行、收益、流量或其他商业利益。
第三条 万兴科技提供的合作支持
3.1 万兴科技可结合本计划需要、项目类型、项目质量、市场潜力、合作平台需求、您的项目经验、制作能力、履约情况及其他因素,自主决定向您提供的具体项目、资源及合作机会。万兴科技可向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支持:
(1)AI剧集制作软件、相关功能或创作工具的使用权益;
(2)合作平台、投资方、发行方或其他合作主体提出的项目需求及合作机会;
(3)项目推荐、平台对接、商务沟通及资源匹配支持;
(4)产品、技术、制作或项目开发方面的相关支持;
(5)符合条件项目的投资或联合投资机会;
(6)对于符合条件的待发行项目,协助寻找、推荐或对接发行平台、内容平台或其他发行渠道;
(7)其他与项目开发、制作、投资、发行或商业化相关的合作资源。
3.2 您理解并同意,前述资源是否提供以及具体提供方式、范围、时间和条件,由万兴科技结合本计划运营及具体项目情况确定。万兴科技向不同入驻主体提供的项目、工具、投资、发行及其他合作资源可能存在差异,前述差异不构成万兴科技对您的违约。
3.3 万兴科技向您提供项目推荐、平台对接、投资评估、发行资源或其他合作机会,不代表万兴科技承诺相关项目必然获得投资、采购、制作、发行、上线、流量支持、收益或其他商业结果。
第四条 您的必要资料提交与合作授权
4.1 项目资料的提交与使用授权
为开展本计划项下的入驻审核、项目评估、投资评估、项目推荐、资源对接及商务合作之必要,您同意万兴科技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收集、接收、复制、存储、整理、使用、内部展示及评估您提交的主体、团队、项目、IP及相关资料,并可在寻找潜在投资、制作、发行或其他商业合作机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向投资方、发行平台、内容平台、制作方、版权合作方及其他确有必要知悉的潜在合作主体提供或展示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或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主体资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团队介绍、主创人员信息及相关履历;
(3)创作领域、制作能力、项目经验及历史合作情况;
(4)代表作品、样片、Demo、作品集及其他能够反映创作或制作能力的材料;
(5)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故事梗概、项目方案、人物设定、制作进度及其他项目介绍资料;
(6)IP名称、作品简介、题材类型、故事梗概、市场定位及其他IP介绍资料;
(7)项目报价区间、制作周期、可承接项目类型及其他商务合作信息;
(8)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协议、版权链文件及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或IP权利来源、范围及完整性的证明材料;
(9)双方另行确认可用于入驻审核、项目评估、项目推荐或商务合作对接的其他资料。
4.2 对外推介授权
您授权万兴科技在本计划运营、项目拓展及商务合作所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您的实际入驻身份,将您作为“万兴科技签约创作团队”“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创作团队”“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IP持有方”或其他能够合理体现双方合作关系的称谓,向合作平台、投资方、发行方、制作方、版权合作方及其他潜在合作主体进行介绍和推荐。
4.3 前期商务对接授权
万兴科技可根据项目需要开展项目机会介绍、初步需求沟通、商务条件询问、项目匹配及其他前期对接工作。除您另行作出明确书面授权外,万兴科技无权代表您签署具体项目合同、处理您的项目或IP权利、确认最终交易价格或接受其他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条件。
4.4 项目资料与知识产权保护
万兴科技尊重并保护您对所提交项目、IP、作品、素材及相关资料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除本协议明确约定或为开展入驻审核、项目评估、投资评估、项目推荐、资源对接及商务合作所必要外,未经您事先同意,万兴科技不会擅自转让、许可、处分、商业化使用或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您享有权利的项目、IP及相关资料。
万兴科技将采取合理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对您提交的未公开项目资料、IP资料、权利证明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予以合理保护,并尽最大合理努力防止相关信息被未经授权访问、复制、使用、披露、篡改、传播、丢失或毁损。
4.5 个人信息保护
涉及您本人或您提供的联系人、主创人员及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万兴科技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隐私政策》进行处理;您应确保您有权向万兴科技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 创作团队权利保证
如您以创作团队身份入驻,您应确保对于所提交项目及相关剧本、人物设定、视听素材、画面、音乐、字体、样片、成片、工程文件及其他项目资料,已经取得开展本计划项下项目评估、投资、开发、制作、发行及商业合作所必要的合法、充分且有效的权利或授权。
如项目中包含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小说、剧本、音乐、字体、图片、视频、人物形象、肖像、声音、商标或其他内容,您应确保已取得相应权利人的合法、充分且有效授权。
5.2 IP持有方权利保证
如您以IP持有方身份入驻,您确认并保证:
(1)您系相关IP的合法权利人,或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合法、充分且有效的授权;
(2)您有权将相关IP提交万兴科技开展项目评估、资源对接及商业合作洽谈,并具备就相关IP开展影视化、短剧化或其他视听内容开发合作所需的权利基础;
(3)相关IP不存在抄袭、剽窃或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4)相关IP不存在已经转让、独家授权、重复授权、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足以影响本计划项下合作的权利限制;如存在,您应向万兴科技完整、真实披露。
5.3 授权取得的特别保证
如您并非相关IP的原始权利人,而是基于授权取得相关权利,您应确保:
(1)授权方有权作出相关授权;
(2)授权范围足以支持本计划项下拟开展的项目评估及后续合作;
(3)授权期限、地域、媒介、改编方式及其他限制不会妨碍具体项目正常开发和商业利用;
(4)如具体合作涉及再授权、转授权或向第三方提供相关权利,您的授权范围能够支持相关安排。
5.4权利证明
万兴科技有权根据入驻审核、项目评估及具体合作需要,要求您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版权转让协议、授权协议、版权链证明、素材授权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权利来源、范围及完整性的材料。
5.5权利的保留
您向万兴科技提交项目、IP、代表作品、样片、Demo、成片或其他资料用于入驻审核、项目评估及商务推荐,不构成相关项目或IP知识产权的转让、独家授权或其他处分,但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评估、展示及对外推介授权除外。
5.6侵权排除
您理解,影视、剧集及其他内容创作中可能存在题材、主题、故事类型、人物类型、背景设定或一般创意上的相似或重合。
在万兴科技及相关合作主体未使用您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表达、保密信息或其他依法受保护内容的情况下,仅因后续项目与您提交的项目或IP在一般创意、题材、类型、主题或其他不受法律专有保护的元素方面存在相似,不视为对您的项目、IP或相关权利的侵害。
5.7具体项目权利另行约定
如后续就具体项目开展投资、开发、制作、发行或其他商业合作,涉及IP的改编权、摄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以及剧本、改编成果、人物设定、分镜、画面、音频、工程文件、成片及其他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授权范围、期限、地域、对价及收益分配等事项,以具体项目合作文件约定为准。
5.8万兴科技既有知识产权
万兴科技提供的软件、AI创作工具、系统、模型、技术方案、商标、品牌及其他产品或技术资源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归万兴科技或相应权利主体所有。
未经授权,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复制、转让、转许可、反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六条 创作及AI工具使用规范
6.1 如您在参与本计划过程中使用万兴科技提供的AI剧集制作软件、模型或其他AI创作工具,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本协议、相关产品或平台协议、本计划规则以及具体项目的制作规范。
6.2 您不得上传、输入、使用或提供任何您无权使用的剧本、图片、视频、音乐、字体、声音、肖像、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其他第三方内容。
6.3 您不得利用万兴科技提供的软件、模型、工具或项目资源制作或传播违法违规内容,亦不得通过破解、绕过安全机制、恶意调用或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相关软件、系统或技术资源。
6.4 如具体项目涉及AI生成或合成内容标识、内容审核、版权声明、平台审核或其他合规要求,您应按照万兴科技及合作平台的合理要求予以配合。
第七条 合作资源保护及禁止绕开
7.1 对于您因万兴科技首次介绍、推荐、组织会议、推送项目需求或开展项目对接而实际接触的投资方、发行平台、内容平台、制作方、版权方及其他合作主体和具体合作机会,双方确认其属于万兴科技在本计划项下投入并形成的重要商业资源。
7.2 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利用因本计划取得的非公开联系方式、商务条件、项目需求、项目预算或其他合作信息,绕过万兴科技,就万兴科技已经向您明确推荐、对接或正在推进的具体项目,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相关合作主体达成合作。
7.3 前述约定不限制:
(1)您在参与本计划前已与相关合作主体形成的既有合作;
(2)您通过公开渠道或与万兴科技无关的其他独立渠道获得的合作机会;
(3)您与相关主体开展与万兴科技已对接具体项目无关的其他独立合作;
(4)经万兴科技书面同意开展的合作。
如您主张相关合作机会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应能够提供合理证明。
7.4 本条约定的禁止绕开义务,自万兴科技向您实际介绍、推荐或对接相关合作资源或具体项目之日起生效,并在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万剧出海创投计划整体终止后,就万兴科技在计划存续期间已向您实际介绍、推荐或对接的合作资源及具体项目,本条约定的禁止绕开义务继续有效十二个月。
第八条 合作身份及对外宣传
8.1 您仅可在万兴科技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以“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创作团队”“万剧出海创投计划入驻IP持有方”或万兴科技另行确认的身份对外说明双方合作关系。
8.2 未经万兴科技事先书面授权,您不得:
(1)以万兴科技员工、关联公司、官方代表、独家合作方、代理商或其他超出双方实际合作关系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2)擅自使用万兴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或其他品牌元素进行宣传、招商、融资或商业背书;
(3)以万兴科技名义向第三方作出报价、投资承诺、保证或其他可能使万兴科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3 您使用万兴科技授权的合作身份及品牌素材时,应符合万兴科技提供的品牌规范、宣传口径及授权范围。万兴科技要求停止使用或调整的,您应及时配合。
8.4 您与万兴科技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本协议及您入驻本计划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股权控制关系、特许经营关系或排他性代理关系。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授权外,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另一方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或实施使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您在参与本计划过程中接触的未公开合作模式、平台及合作资源、项目需求、项目资料、IP资料、商务条件、投资安排、技术资料及其他保密信息,应按照《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保护。
9.2 《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与本协议共同构成本计划相关合作规则的一部分。如本协议与《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就保密事项存在不一致,以对保密信息保护要求更高的约定为准;双方就具体项目另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入驻期限及退出
10.1 本协议自您勾选同意并提交入驻申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本计划设置入驻审核程序,您经万兴科技审核通过后正式取得相应入驻资格。
10.2 您可以向万兴科技提出退出万剧出海创投计划的申请,具体退出方式以万兴科技届时提供的合理方式为准。您退出本计划,不影响退出前已经签署或确认的具体项目协议的继续履行,也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合作资源保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10.3 如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万兴科技有权暂停或终止您的入驻资格:
(1)提供虚假的身份、主体、团队、项目、IP权属或其他资料;
(2)提交的项目或IP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3)隐瞒项目已有投资、授权、发行或其他可能影响合作的重要安排;
(4)违反本协议、《万剧出海创投计划保密协议》或本计划其他相关规则;
(5)严重影响具体项目履行、合作方利益或万兴科技商业信誉;
(6)利用万兴科技提供的项目机会或商业资源实施绕开合作;
(7)其他经合理判断已不适宜继续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您违反本协议,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根据万兴科技要求采取停止使用、删除、撤回、返还、澄清、消除影响及其他合理补救措施。
11.2 因您违反本协议,或者因您提交的项目、IP、素材、权利证明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权利瑕疵,导致万兴科技、万兴科技关联公司或相关合作方遭受损失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项目收益损失、合作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赔偿、违约金或其他责任,以及因品牌、商誉、商业信誉受损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包括万兴科技为调查、制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及维护合法权益所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11.3 如您违反本协议第七条关于禁止绕开的约定,您应向万兴科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低于该等已合作项目或拟合作项目金额;如涉及多个项目的,相关项目金额应合并计算。拟合作项目金额可根据双方已沟通确认的报价、预算、项目方案、平台需求文件、合作意向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金额的材料确定。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万兴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您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相关项目交易金额、万兴科技在正常合作情况下可合理获得的项目管理收益、投资收益、服务收益、分成收益以及您因违约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电子签约及证据
12.1 您通过万兴科技软件、网站或其他线上页面勾选同意本协议并提交入驻申请的,视为您以电子形式签署本协议。
12.2 您同意,万兴科技依法留存的账号信息、身份及主体信息、入驻类型、入驻申请、协议版本、勾选记录、操作时间、项目或IP资料提交记录、系统日志及相关沟通记录,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双方订立、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事实的证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3.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 双方就具体项目另行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单、IP授权协议、发行合作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的,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项下具体项目的特别约定;如与本协议不一致,就相关具体项目以特别约定为准。
14.3 本协议所称“书面”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签署文件以及其他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形式。
14.4因本计划运营需要、业务调整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发生变化,万兴科技可能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协议将在相关网站、软件或活动页面进行公布。
如相关修改仅涉及文字优化、业务流程调整或其他不实质影响您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万兴科技可通过页面公告等合理方式向您进行通知;如修改内容涉及您的重要权利义务、责任承担、授权范围、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万兴科技将通过弹窗、页面提示、推送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您提示,并在适用法律要求或万兴科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重新取得您的确认。
如您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您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退出本计划;退出前已经开展的具体项目合作以及根据其性质应继续有效的条款,不因您退出而当然终止。